集宁区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宁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会)项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申报程序,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应当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开展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人道文化宣传、志愿服务工作,真心关爱群众,且符合集宁区的基本情况,服务于集宁区发展规划并有助于实现红十字会的总体工作目标,同时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为红十字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条 项目应注重可持续发展,各类项目都应包括红十字会组织发展与能力建设、改善民生等内容。
第三条 区红会建立电子档案及项目资料,为项目留存档案与影像资料。
第四条 区红会在落实项目时应优先考虑项目地的实际需求、基层红会的综合能力,理顺管理体制,结合基层红会自身的配套支持等因素,并适当向助力乡村振兴倾斜。
第五条 区红会须设定项目执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人员培训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
第六条 区红会对项目的实施要进行调研、管理、检查、监督、验收,并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项目完成后与项目实施地签订移交协议,项目实施地将项目固定资产入账。
第七条 区红会、对项目进行具体管理,负责项目计划书的拟定,组织项目实施和指导,积极配合和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与监督,及时反映情况,及时向上级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变化,以及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区红会组织项目所在地工作人员、受益人群和红十字志愿者参与项目的规划、监督和实施,推动项目管理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九条 项目要在选址、实施、验收等全过程接受本级监事会全程监督。
第十条 区红会应当同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其他组织和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一条 区红会做好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负责项目各项活动的宣传工作,负责项目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中支出的费用要按预算积极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区红会所有,制度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