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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红十字会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1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十字会捐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中国红十字会、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关于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集宁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红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区红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三条 区红会捐赠工作依法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本级红十字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接受捐赠

第四条 区红会依法接受来自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捐赠。未取得上级红十字会授权,不得赴区外开展接受捐赠活动。

第五条 接受捐赠的财产范围包括货币、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具体应以公允价值为准,以人民币结算。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结算。

捐赠财产必须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市场价值,符合合法、安全、环保、卫生标准。

第六条 捐赠分为定向和非定向捐赠,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意愿,为特定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捐赠行为,但受捐赠人不能是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凡没有指定捐赠用途、受益对象的捐赠,均属非定向捐赠。

            第七条 区红会接受捐赠方式:

1.银行转账。捐赠人通过区红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的募捐专户进行捐款;

2.邮局汇款。捐赠人到邮政局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进行捐款;

3.现场捐款。捐赠人可直接到区红会办公地点进行捐款。

第八条 接受捐赠物资应当符合《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捐赠物资由接收部门办理入账、入库手续。符合入库条件的物资,由业务科负责登记入库、建立台账并进行日常管理,监事会负责捐赠物资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

第九条 接受捐赠物资按照公允价值入账。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不能提供成本价的参照同类的市场价格,旧物资应低于同类产品的价格(原则上不接收旧物资捐赠)。接收文物、字画、房产等暂时无法计量价值的,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登记入账,待确定捐赠价值后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条 区红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捐赠票据应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价值、开票人姓名、开票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除外。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尽可能由捐赠人提供所有捐赠财产公允价值的凭据,经审核后予以开具物资捐赠票据。如捐赠方无法提供物资公允价值有效证明材料的或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为公允价格开具捐赠票据,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

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开具捐赠票据的,区红会工作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备查。外币捐赠以实际结汇金额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每笔捐赠,凡捐赠人有要求的,区红会均应及时与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有关单位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质量、用途、交付时间以及相关权责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对接受的捐赠物资要及时组织检查和清点,确保物资规格、数量、品种清晰,并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临保、失效、过期等物资不予接受。

第十三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产登记,不得挪作他用或出现有违捐赠人捐赠意愿的行为,不得用于任何违背红十字精神的商业行为。

第三章捐赠款物的使用

第十四条 区红会应充分遵照捐赠人意愿,及时将定向捐赠财产转赠给指定受益人,并办理所有权移交手续;非定向捐赠财产,集宁区红十字会可统筹用于体现红十字精神的救灾救助及红十字事业发展等工作。凡以项目发起形式的募捐均按募捐方案和公告承诺执行。

第十五条 不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实行审签制。捐赠资金的使用方案、捐赠物资的发放方案由分管会领导提议会党组研究同意,方可拨付。

捐赠方有明确使用意向的,应注明用途或者捐赠方提供捐赠函或签署捐赠协议,由业务科室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定向捐赠集宁区以外地区的资金,由区红会统一汇缴到当地红十字会,以银行进账单或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定向捐赠集宁区以外地区的物资,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区红会统一发送到当地红十字会,以往来确认文件等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定向捐赠的资金,物资如确需调整使用的,应当征得捐赠者的书面同意。捐赠方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其宗旨和人道需求统筹安排使用,其使用情况应向捐赠人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捐赠资金采购物资应遵循国家、自治区、市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宁区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所实施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紧急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紧急采购的规定,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的前提下,先采购,再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如捐赠意向不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或短期内难以使用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予接受。

第十八条 重大灾害紧急阶段下拨的捐赠物资,凭捐赠函及灾区接收物资单位的回执确认捐赠收支,进行账务处理。

物资接受方须提供签收凭据。凡款项支出原则上应采取汇入受助人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区红会对捐赠财产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捐赠人意愿处置其捐赠财产,履行好相关募捐方案和协议中的承诺和义务,体现人道精神,发挥好人道救助作用。

第二十条 区红会确定捐赠受益人,除捐赠人指定的受益人外,应当坚持人道原则,不得指定特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区红会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捐赠财产,区红会须取得捐赠人书面同意后,可在同级监事会监督下,采取适当方式处理、变卖,并将处置结果及时报告捐赠人。所取得收入用于捐赠事业。

第二十三条 区红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与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以及相互权责义务等内容。受赠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珍惜捐赠款物,用于符合红十字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受赠方未按照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区红会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区红会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赠方返还财产甚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红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确保安全、稳妥前提下,力求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区红会可适当简化物资发放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我会遵循公益募捐执行成本必要原则,厉行节约。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通过捐赠协议或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实际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的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捐赠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区红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和公共场所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社会关注度高、善款金额大的捐赠要在电视或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单独项目单独及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在红十字会党组领导下,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的决策、执行和效果进行全流程、全过程监督。

主动接受自治区、市纪委、区委巡察组以及纪检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区红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每年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将审计结果向区红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区红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承诺,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区红会接受社会各方关于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的问询、监督,及时作出解释、答复、公开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集宁区红十字会,本办法凡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或冲突内容,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四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